全要素试用调查措施
——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系列解读之四
11月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对监察机关的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重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赋予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为监委履行职责、试用调查措施提供了法律授权。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与执法司法机关性质完全不同;反腐败所针对的职务犯罪也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有个特殊和普通的关系问题。因此,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也不同于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既要科学把握法治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一般规律,也要充分考虑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特殊性,通过法治方式形成新的有效运行机制。试点地区承担着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路的重要使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为监察权有效规范运行积累经验。
对调查措施能试尽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这12项调查措施虽然都是实践中实际使用又比较成熟的做法,却仍需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探索,为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监察法提供更加坚实的实践基础。试点地区应能试尽试,对每项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方式等作出细化规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一文书格式。至于技术调查等措施,则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按照规定交有关部门执行,监委不重复、不替代。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将留置明确为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从北京、山西、浙江改革试点情况看,三省市均以留置取代“两规”,全过程测试留置流程,今年1至8月共留置183人,提升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能力。其他地区应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探索留置措施的运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对留置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乃至于对调查过程的安全、医疗保障等都作出明确规定,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增强留置措施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内部纪法衔接机制。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既审查违纪问题,又调查违法犯罪问题,如何做好执纪审查与依法调查的工作对接,既是改革的重点,也是试点的难题,直接关乎监察权有效运行。京晋浙三省市在试点过程中,对监督对象既涉嫌违纪又涉嫌违法的案件,执纪审查和执法调查同时启动、同步进行,并提高证据标准,使证据直接运用于司法审判,解决了长期以来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的问题。其他地区也应围绕日常监督、线索处置、措施运用、工作交接、政务处分等内容,积极探索有效运行机制,实现纪法分开和纪法衔接。
打通监察与司法执法协作通道。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催生新的职务犯罪查办模式。如何实现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执法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的顺畅、高效、有序衔接,是改革试点任务全面落地的一个关键。从京晋浙改革试点情况看,在省(市)党委领导下,三地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作用,建立健全相关机制,明确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的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法法”协调衔接全线打通、顺畅高效。其他试点地区党委也应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作用,加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协作,形成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执纪与执法相互贯通的工作机制。
保障监察权有效运行,关键在制度。试点地区不仅要以问题为导向研究制定制度,也要通过在探索实践中运行制度,把问题试出来、解决掉,促进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并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把试点工作成效体现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持之以恒正风反腐上。(记者 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