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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比照思考

来源:长春市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2017-04-20
  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执纪提供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的规则和规矩。与199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对照来学,深深感受到其释放的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工作规则》共九章五十七条,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等制度,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一、《工作规则》的总则更符合纪检监察工作性质

  《工作规则》总则虽然只有五条,但是比《工作条例》表述涵盖意义更加丰富,表述工作原则更加符合纪检监察工作。

  1、在指导思想上。《工作条例》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工作规则》坚持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自身硬的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工作规则》没有“办案”表述,从指导思想上更加体现了挺纪在前,纪在法前的理念,体现了加强队伍自身建设,管好用好自身权力的决心。

  2、在坚持原则上。《工作条例》运用了大量法律术语,如:“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工作规则》使用了“四个坚持”,从“四个意识”到政治规矩,从双重领导体制到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从以事实为依据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到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涵盖包括了思想层面、管理体制、工作原则、自身建设,要求更加具体,监督更加完善,从工作程序、风险点等多层次、多角度提出监督要求,更符合纪检监察现阶段工作实际。

  3、在纪检监察工作新含义上。《工作条例》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工作规则》重点强调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体现了执纪的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用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的根本宗旨,“四种形态”在《工作规则》总则中提出,反映出党对党员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工作规则》总则中明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体现出组织制度创新必要性和重要性,反腐败斗争形势日新月异,需要纪检监察工作不断创新,不断调整组织制度来适应新变化、新发展,组织制度也只有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才能通功易事,各司其职,工作业务专业化,才能促使制度完善,从而扎紧制度的笼子,防止出现“灯下黑”。

  二、《工作规则》的领导体制更明确、清晰、具体

  《工作条例》中没有单独的领导体制章节,关于领导体制的阐述都分散在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和移送审理等章节中,《工作规则》单独设立领导体制章节,集中阐述了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干部管理权限,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派出机构领导等几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受理和审查责任,理清了关系,完善了内部监管。

  1、《工作规则》的领导体制部分内容新。一是分级负责制含义新。《工作规则》第二章第六条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比照《工作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三章第十七条受理和分级立案,《工作规则》含义既包括了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又包括了候补委员、同级管理的党员干部、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二是审查权限定义新。《工作规则》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明确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避免出现监督执纪“真空地带”。《工作规则》新提出了上级纪委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强化了上级纪检机关对下级纪检机关的领导,有利于整合纪检机关力量。三是内部监督职责新。《工作规则》中明确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突出“全过程”监督,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明确专门部门监督,是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的必然方式,明确内部监督职责是将权力装进制度笼子的有效手段。

  2、《工作规则》的领导体制部分要求严。一是受理和审查要求严。《工作规则》单独设立一条来阐述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明确规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范围,地方各级纪检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范围,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范围,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执纪工作。分级负责制阐述的规范和明确,是严格执行的条件和保障。二是纪律审查办理环节要求严。《工作规则》中要求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反映出整个纪律审查全过程没有一项由个人意志决定,从线索处置开始需要经过具体工作人员、承办部门负责人和纪检机关领导,尤其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更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先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再与上级纪委沟通报告,最后在向上级纪委正式行文请示,重要事项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体现了纪律审查的严肃、严格和严谨。

  三、《工作规则》的线索处置和谈话函询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新趋势

  《工作规则》比照《工作条例》新增加了线索处置和谈话函询两个章节,是党挺纪在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要表现,是从严治党实践的总结,也是新时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为纪检监察队伍“打铁自身硬”加上了一道“防火墙”。

  1、体现“新”。一是办理程序新变化。纪检机关信访受理的线索,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线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线索,全部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按纪检机关领导批示转办承办部门。二是线索处置和谈话函询新要求。承办单位在处置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处置归档要求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要求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四类处置方式、个人廉政档案及归档领导批示和处置规程都是新要求。

  2、体现“细”。一是办理程序“细”。 《工作规则》线索处置章节从第十二条到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从收到线索开始,一直到处置完毕的全过程,详细规定了由谁收、由谁办,怎么办、如何办,怎么报告、怎么归档等一系列问题。谈话函询从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一条详细的规范了谈话应制定方案、工作预案,由谁谈、怎么谈,函询怎么发函、怎么送达及怎么回复,谈话函询后怎么办的系列问题。二是办理要求“细”。《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和谈话函询的环节提出了详细要求,如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字,全程登记备查”。第十六条:“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条:“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第二十一条:“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

  四、《工作规则》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体现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

  《工作规则》比照《工作条例》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两部分内容,可以明显感觉到《工作规则》要求初步核实更加扎实,立案审查前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要求立案审查更加严格,坚持调查手段宽打窄用,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1、初步核实要扎实全面。一是《工作规则》提供了初步核实扎实全面的保障。《工作条例》中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初步核实只能使用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等第三章第二十八条中的(一)、(二)、(三)、(四)、(五)、(八)等手段,而《工作规则》第五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新增加了可以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可以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或限制出境等措施。二是《工作规则》提出了初步核实扎实全面的要求。初步核实不扎实、不全面,就不可能达到第二十五条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的要求。也完成不了第二十八条中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的时限要求。

  2、立案审查要监管严格。一是在领导审批上。《工作规则》比《工作条例》要求更加细致严格,立案审查每一步都必须严格审批,体现集体意识,一旦制定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工作规则》立案审查部分第二十六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第二十七条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第三十七条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二是在工作方式上。《工作规则》第二十九条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第三十一条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第三十四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比照学习后,深刻体会到《工作规则》在《工作条例》基础上,提高了纪律审查的质量,健全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升了纪律审查工作能力,标志着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和纪检监察人员管理将更加严谨和规范。《工作规则》的实施有力破解了“同体监督”的制度缺陷,为纪检监察系统安上了“防火墙”,切实严防了灯下黑,保障建立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长春市纪委案管室 孙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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